校内规定
校内规定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规定

辽宁工业大学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指对学校所属企业负责人(含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主管经营、财务的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全面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三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企业健康地发展,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四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实施。经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五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和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法;

(三)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情况,有无重大失误;

(五)企业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主管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企业主管经营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责任审计指标完成情况;

(2)企业经营状况,有无违法经营;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和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债务债权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3)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对外投资的效益怎样,有无重大失误;

(4)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6)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主管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履行管理的责任,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2)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是否真实、合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3)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合规,内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5)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情况,有无重大失误;

(6)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九条  在对校办企业单位负责人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关和自已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条  对校办企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收到任免该负责人的部门或单位的授权或提请审计通知书时,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对校办企业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其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二条  评价校办企业单位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其任期经济目标相比,与其任职时企业的经济状况相比,与其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三条  评价校办企业单位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工字[1999]3号文件《辽宁工学院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一条:辽宁工业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 下一条:辽宁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