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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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党政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细则中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为组织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五条  对本细则第二条所列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校领导决定后经组织部门提请,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情况,有无重大失误;

(九)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校级主管领导审批;

(十一)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三)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是否真实、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情况,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基建财务、材料和设备管理是否规范。

(七)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 ,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 、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收支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情况,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实施领导的职责;

(二)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是否逐年增加,使用效益怎样,各项收入和支出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是否完整、保值增值;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情况,有无重大失误;

(六)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第十条  对有关院(系)、处、部、所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情况;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情况,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期间,对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在收到或人事部门的提请审计通知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四条  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学校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

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行政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工字[1999]3号文件《辽宁工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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