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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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经济合同审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合同审签管理,提高合同签订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辽宁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经招标(含议标、询价等采购方式,下同)确定结果后,根据《辽宁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的基建、修缮工程、物资采购、投融资、租赁、科研、有偿委托服务等规范性经济合同文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审签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合同签订前对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的复核审查。

3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实施抽查审计。

3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有关校领导认为必要的,可按本办法列入审签程序。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签单与正式合同一并作为付款及结算凭证,应当审签未经审签的经济合同,有关部门不作为付款或结算的依据。

不涉及学校经费支出,不负有学校连带责任,不涉及学校声誉、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的经济类合同,经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履行审签程序;已经过会签审批的重大经济类合同,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履行审签程序。

第五条  经济合同审签坚持签约前审签的原则,采取送达审签方式。合同管理部门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将已签署初审意见的草拟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合同审签资料不得由校外单位的人员代办代送。

第六条  拟签经济合同送审前,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财务处应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查,在《辽宁工业大学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单》中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经济合同审签须提供以下资料,合同管理部门对报送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初审结论负责

1、已由使用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签署意见的《辽宁工业大学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单》一式三份。

2、学校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3、合同涉及经济活动的批准文件。

4、合同管理部门已审核通过的草拟合同文本。

5、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论资料。

6、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及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7、招标会议工作记录、咨询调查材料。

8、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处确认接收合格的审签资料后,根据经济业务具体情况直接安排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计意见,对于情况特殊或重要的经济合同可适当延长时间并及时告知送签单位。

第九条  合同审核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合同涉及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规定经过批准,合同立项、论证、洽谈等程序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2、合同对方资信状况是否经过合同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3、合同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定标结果的要求相一致。

4、合同文本是否具有标的(指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主要条款。

5、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要求是否清晰准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6、合同履行的标准、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

7、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是否恰当。

8、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权责划分条款是否明确。

9、合同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是否明确。

10、合同整体条款表述是否规范、准确、合法合规。

11、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合同审核后,审核人员填写《辽宁工业大学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单》一式三份签署审签意见,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部门公章后,连同报送文件一并在规定时限内返还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文本通过审查后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审签意见,依据授权签订正式规范文本合同,并及时报送审计部门一份备案。如对审签结果有异议,可与审计部门协商再次审核,经复审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报合同项目授权主管校领导裁定。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程序对经济合同进行审计,对发现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学校利益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对规定审签的经济合同,因报送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发现初审敷衍失责、推诿扯皮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审签、不能正常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报送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严格履行审签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签工作,因审签拖延或影响合同履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审签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其职责,在合同审签过程中玩忽职守、敷衍失责,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审签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撤销、解除等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就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工业大学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单

 

附件

辽宁工业大学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单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管理部门

承办人

合同类别

□物资采购  □建设工程   □租赁   □投融资   □委托服务   □其他

合同预签日期

签约单位

甲方

辽宁工业大学

乙方

合同

概况

合同文本

资料来源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已标价清单  □承诺书  □会议纪要  □中标通知书 

合同价款

计价方式

□总价  □单价

付款方式

工期/供货期

 

 

 

 

 

  签

 

 

 

 

 

  栏

使用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计部门签证意见:

 

 

 

 

 

 

 

 

 

审签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此审签单一式三份,与合同原件一并归档,财务处、主管部门、审计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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