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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正草案新增内部审计内容

一、国常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

20215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草案保持审计基本制度不变,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扩展审计范围,增加了对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地方银行等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问题,审计机关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行审计法共54条,此次修改了49条(修改后减少1条),新增14条,修订后共67条。并于2019315日至415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二、草案新增第六章「关于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内容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含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置总审计师;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审计师。总审计师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有关要求,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审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保障其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审计的积极作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五十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实施审计的,应当遵循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社会审计机构接受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的委托实施审计的,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审计法》修正案亮点

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是明确规定国企应当设置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有了组织架构上的抓手。此次审计法修订致力整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者力量,以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长期以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方力量没有有效整合。既有效贯彻落实了党中央要求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的精神,又兼顾了不同体制企业内部审计的特点。

四、新修订的《审计法》将倒逼单位完善内部审计建设

修改、完善《审计法》是审计工作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和根本保证,更是党和国家领导对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的体现。「天下大乱计先乱,天下大治计先治」,新修订的《审计法》将倒逼单位完善内部审计建设。步入新时代,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着新的使命和挑战,应当抓住全面深化总审计师制度契机,加快内部审计管理体制转型升级,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凸显总审计师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价值增值功能,助力企业集团实现高质量发展。总审计师对集团系统必须对原有的内部审计工作模式进行优化,推动建立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治理为目标、以增值为目的的现代内部审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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