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概况 >> 工作纪律

辽宁工业大学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辽宁工业大学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释义

第一条

(一)本规定中所提及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是指审计中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正在接受审计的单位或个人,延伸审计和调查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与被审计单位相关、有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约束的时间范围从审计项目计划正式下发至审计报告出具和审计移送事项办结时。规定中所述条款在约束审计组成员行为的同时,也适用于审计组以外的其他审计人员。

(二)补贴包括“明补”和“暗补”。“暗补”系被审计单位在未告知审计组的情况下,为审计组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含延伸审计和调查单位)就餐的,应当在一般干部或普通职工食堂用工作餐,并按被审计单位伙食标准交费;无伙食标准的,据实交费。

 

第二条

(一)本条所指礼品礼金不仅包含实物礼品和现金,还包括且不限于各种商业预付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电子红包等,其中电子红包是指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发放的电子货币、代金券、优惠券,以及其他具有现金替代功能的支付形式。

(二)对以手机充值、电子红包、快递寄送等未事先告知而收到的礼品礼金,应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由审计组登记后统一退回。

(三)经署领导或特派办领导批准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授课的除外。

第三条

(一)本条所指的娱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联欢、KTV、观看演出和体育赛事等娱乐活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在办公、住宿场所专门摆放的鲜花、水果、香烟、食品、洗漱用品等接待物品,但办公或住宿场所日常摆放的鲜花、绿植等除外。

 

第四条

(一)本条所指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部信息是关系国家、部门、行业、企业等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不准购买被审计单位发行的未上市股票。

(三)现场审计期间,审计组成员不准买卖被审计单位上市的股票。

(四)不准利用审计知晓的信息,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自己、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一)本条所称干预,是指审计人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通过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方式,影响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或行政决策的行为。

(二)不准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管理的公共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不准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分配使用。

(四)不准干预、插手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审批(许可)和管理分配。

 

第六条

(一)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审计人员亲属、朋友等特定关系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二)不准介绍被审计单位到审计人员亲属、朋友等特定关系人开办的经营性场所消费。

(三)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荐会计、法律、工程造价等社会中介服务。

(四)不准干预被审计单位的招投标、存贷款等事项。

 

第七条

(一)本条所称干预审计工作,是指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二)审计人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请托,打探其他审计组或本审计组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

(三)审计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通过任何方式干预审计人员正常工作。

(四)不准帮助被审计单位出谋划策,干预或应对审计工作。

(五)审计组成员不准对外泄露工作情况。

(六)审计组成员未经审计组长或审计组长指定的现场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人员。

 

第八条

本条是兜底条款,即凡是上述条款未提及,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要求,均属于本规定的禁止范围。

责任追究

(一)违反“八不准”审计工作纪律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审计现场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向署党组作出深刻检查,并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二)发现违反“八不准”规定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长依法依规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