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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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学校下属企业或下属单位所属、 所办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

第三条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五条  对所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 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贯性和一致性的原则,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七条  对所属校办企业会计帐簿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帐簿设置及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二)帐簿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八条  对所属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审计处对所属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帐实是否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第十条 对所属企业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⑴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⑵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⑶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⑷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准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对所属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⑴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正确。

⑵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

⑶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对所属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帐务处理是否恰当;

(三)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四条  对所属企业长期负债进行审计监督。

企业长期负债的主要审计内容:

 ⑴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⑵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⑶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  对所属企业实收资本进行审计监督。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

    ⑴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⑵实收资本投入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⑶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⑷实收资本是否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六条  对所属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第十七条  对所属企业末分配利润进行审计。对企业利润的审计主要内容:

⑴营业利润(其它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⑵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⑶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对所属企业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第十九条  对所属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税款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

第二十条  对所属企业利润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利润形成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分配利润。

第二十一条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人员工资内外收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应当对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企业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二十四条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指示,对企业有重点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权要求所属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报表审计报告。如发现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对所属企业财务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审计过的单位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工字[1999]3号文件《辽宁工学院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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