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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务接待

 

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参见《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十一.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注:重点关注学习交流文件、调研方案等有无实质内容,是否仅流于形式,属无必要安排。

 

十二.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十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注:重点关注相关燃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属于公务用车所花费用,通过对比修理厂修理清单、加油费是否为周末等以发现问题线索。

 

十四.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八条)

 

十五.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九条)

 

十六.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十七.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十八.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一条)

 

十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二十.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二十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三条)

 

二十二.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六条)

 

二十三.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二十四.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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