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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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校级财务和校级所属具有财务收支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物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完成。

第四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级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规定;

(三)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 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种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问题,收费时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且建立健全票据领发、收缴制度;

(三)学校取得的经营收入,是否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应上交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上交。

第七条 对学校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的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项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八条 对结余及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的各项结余是否真实,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比例是否合规。

第九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的用途、范围、专款专用;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问题,各银行账户核算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他账户核算的情况。

有价证券的购买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帐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违纪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消;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的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是否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有无无偿 占用和流失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是否经过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学校各种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种负债是否能做到及时清理,按规定期限归还。

第十二条 对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财务报告、各种报表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做假等问题;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审计方式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

第十四条 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对学校内部财务机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要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对财务收支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工字[1999]3号文件《辽宁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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