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各种资金安排的、经批准纳入学校计划的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装饰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加固、改建、扩建、改造、维修工程,水电气暖工程,安装工程,场地道路工程,校园绿化工程,安全消防工程,通讯、信息网络工程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含委托招标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审计。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审计、概(预)算执行阶段审计、工程结算审核及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等。
全过程审计以促进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程序、过程及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依据相关法规对我校建设工程项目行使全过程审计监督职能,根据其自身专业力量情况,可以独立开展审计,也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审计,还可代表学校委托有资质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具体审计事宜由审计处负责,其他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审价。审计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或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下一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交审计部门备案,以便于统筹安排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实行双审确认制。项目结算初审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复审由学校审计处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并出具审计报告;最终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复核确认。
第二章 审计的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辽宁省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三)现行的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技术规范;
(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论证、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概(预)算、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的成果文件及有关合同文本;
(五)建筑行业造价、建材价格、设备价格等市场信息;
(六)学校现行的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准备阶段审计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是否已按规定程序经过了论证,论证、可行性研究的真实、完整性如何;
(二)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三)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四)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批准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五)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1、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招标项目实质性要求是否表达完整准确,工程量清单是否清楚、完整,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之内,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规避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效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技术要求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浪费现象,确定的采购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甲供材料和设备是否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要件是否符合规定。
甲控材料和设备的确定程序、确定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3、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受托单位的委托方式、委托程序、合同签订是否合法合规。受托单位资质与建设项目是否相符;合同中约定的业务范围、工作职责、服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需提供的成果资料要求是否明确;受托单位的收费依据、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是否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失;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一致;施工范围、工期、质量、技术规范、隐蔽工程验收等要求是否明确完整;工程变更的程序、方式、变更计价等约定是否清晰准确;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责任、质量标准、验收办法是否明确;工程造价的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确认方式是否合理合规;付款和结算方式、质保期、售后服务、违约责任、审计费用支付等条款是否明确、合理合规。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阶段审计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费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1、工程施工是否按预算执行,调整预算是否经过审批,施工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如何,工程质量、设备材料、施工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2、设计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特别是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如何;工程变更是否严格执行签证制度、签证工程内容是否在中标清单范围之内;签证的工程量计算及图纸是否完整准确、有无重复计算;涉及造价变动的工程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经过审计人员的现场确认。
3、隐蔽工程是否经过审计人员、监理单位现场勘查、计量、确认,隐蔽工程记录是否完整准确,质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质量验收是否合格。
(三)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与完成工程量相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工程项目附属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审核)
(一)工程竣工是否已按规定程序完成验收,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项目验收结论是否合格;
(二)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三)变更、签证工程的结算增减项目、工程量、结算单价、取费标准是否合理准确,是否与批准文件相符,变更、签证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要求,下列事项应重点审计是否有严格的签证手续或批准文件:
1、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或图纸不符;
2、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发生改变;
3、工程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材质、数量、价格与设计或合同不符;
4、工程项目的性质发生改变;
5、因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施工范围,工程量发生较大的增减变化;
6、计划外的工程施工项目。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多计、重计或漏计工程量的现象,采用定额结算的工程,定额套用是否正确,有无低套高、少套多、换算不合理现象,工程暂估价格调整、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真实,是否与合同规定的调整方式一致;
(五)涉及工程项目的各种费用计取、给付是否合理合规;
(六)已报价未完成的工程项目是否已调减,计算是否准确。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阶段审计
(一)项目竣工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三)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四)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五)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三章 审计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各种资金计划安排的,经费在三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一律实行必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单项工程项目经费在三万元以下的,分管工程的校领导或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交审计处备案,学校审计处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要把工程标前审计和竣工结算审核纳入建设项目的工程周期。未经审计处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意见的必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不得批准财务决算,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支出转入固定资产或列为相关支出。
对于基本建设工程,学校负责基建工作的部门或其他出资单位在竣工结算审核前要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总价25%的工程价款,待审核后清算。
对于修缮和其他工程项目,财务处或其他出资单位在竣工结算审核前要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总价30%的工程价款,待审核后清算。
第十五条 凡需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单位,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项目须在60日内,大型项目须在12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收齐审核所需资料后,在一周内安排审核,一般项目在60日内出示审核意见,大型项目在90日内出示审核意见,上级政府部门直接委托结算审核的基建工程项目,按其要求执行。
修缮及其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45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收齐审核所需资料后,在一周内安排审核,并在30日内出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并对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竣工结算的完整资料,对于送审资料不完整的项目应补齐资料后再送审。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核采取送达审计方式,送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法规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须及时向学校审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
(二)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招标控制价编制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三)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或议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
(四)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及有关会议纪要;
(五)完整的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图纸、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竣工结算初审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七)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签证单及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资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八)甲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合同、出入库资料、质量合格证、检验证明;
(九)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及完整的工程监理报告;
(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有关工程的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开工前准备阶段:
1、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后,工程管理部门须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图纸会审、施工交底,以及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的选用等有关会议;
2、招标(含委托招标,下同)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确定的工程技术要求、投标资质要求、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资料、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部门应在7日内完成标前审计,并将审计意见及时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报,如有异议审计处3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后仍存有争议,提交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如无异议按审计意见执行;
3、涉及工程施工、甲供(甲控)设备材料的采购、选用、验收,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招标、谈判、询价、市场调查、验收等有关工作;
4、按规定对有关合同进行审签、会签。
(二)概(预)算执行阶段:
1、审计人员依据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对施工现场进行跟踪审计,并做好现场记录,收集好有关审计资料;
2、对批准确定的变更工程,审计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勘察、测量、记录,收集好有关审计资料;
3、涉及造价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必须附有工程变更图纸,现场签证必须注明详细的工程内容、必要的图示及相关尺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造价计算书。危急情况下发生的工程变更,经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批准后,可先施工后申报,但必须在2日内将相关手续补齐;
4、涉及造价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报审计处,审计处负责对签证的造价进行审核确认;
5、各项隐蔽工程、中间交验工程,工程管理部门须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实地勘察,审计人员现场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协商,进行现场勘验会签,相关人员应认真作好记录资料留存;
(三)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阶段:
1、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供第十七条中所列资料;
2、根据收到的完整竣工结算(决算)资料,审计部门制订审计(审核)实施计划:
自行独立审计(审核)项目,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根据资料送达的先后顺序按规定程序、办法、范围实施审计(审核);
委托社会审计(审核)项目,审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按要求提供审计(审核)资料,协调审计事务、审核结论报告。
3、审计部门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提交审计(审核)结论报告征求意见稿,通报审计(审核)结论;
4、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在10日内复核报告,如有异议,由审计处协调按原审计渠道组织复审;
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认定审计(审核)结论后,由审计处出具《工程决算(结算)审查核定表》,三方签字并盖章生效,生效的《工程决算(结算)审查核定表》经审计主管领导签字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据此办理竣工工程价款结算事宜;
6、根据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7、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计项目审计处向施工单位按送审项目核减额的10%提取审计活动费用。审计费用转入校财务,用于审计部门聘请人员的劳务费和差旅费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和审计活动费等。委托审计(审核)项目的审计服务费,按委托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必审项目不经审计(审核)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付款单位,一经查出视为违纪行为,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审计,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执行审计规范,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做到真实、客观、公正,不徇私情。
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推诿拖延、吃拿卡要、泄露秘密者,视情节轻重,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推诿扯皮、隐瞒阻挠、拒不配合审计工作,以及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部门无法正常开展审计工作,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责任,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一)工程项目竣工已经验收合格,超出规定时限10天以上,仍无故不报送审计资料的;
(二)擅自委托第三方审计、审核或审价,或不通过审计部门擅自向第三方报送审计资料,致使审计工作脱节,无法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的;
(三)报送的审计资料不完整、不真实,补充后仍达不到审计要求,或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报,致使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审计人员按规定应当参加的有关环节的监督、计量工作,以各种理由搪塞、规避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人员无法了解工程状况,无法完成审计记录和底稿的编制工作,造成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和签证,擅自改变工程内容、工程价款及工程量,或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再后补施工合同、签证单等有关资料,致使审计工作失去意义或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符合招标规定,却规避招标擅自发包工程项目的;
(七)施工合同、施工内容及工程结算书与招标文件或中标结果及现场签证的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工程项目。
(八)对已经确认的审计意见不认真整改,同一类问题屡审屡犯的。
第四章 审计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自行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积极主动与工程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协调、协商,共同做好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
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核)项目,应严格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审计部门应协调好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督促协助中介机构,完成好现场勘验、资料补充、争议解决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除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应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个人认真履行全过程审计程序,协同审计部门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工程取费标准、计费依据、计算方式等方面的争议,以辽宁省或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解释意见为准,或以学校有关会议做出的决议为准;
(二)工程设计按规定程序变更后,因变更引发的争议,以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现场签署的签证意见为准;
(三)工程施工按规定程序变更后,因变更引发的争议,以监理人员、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现场签署的签证意见为准;
(四)由于施工现场签证引发的争议,以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审计部门共同现场检测、复核、计量为准;
(五)工程其它方面的争议,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为准,或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六)按照上述规则未能解决的争议,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学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集体商议解决,仍未能解决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检测、调查取证等费用,由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成本中列支;因虚假送审资料而发生的检测、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辽宁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