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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辽教发[2015]2号)

 

省属各高校:

近年来,全省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认真贯彻《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省教育厅印发的《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辽教发[201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审计工作,不断加大审计工作力度,及时发现经费开支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经济风险,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但全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还不平衡,审计基础薄弱,审计覆盖面不广,审计职能需要进一步强化,审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高校暴露出的一些资金使用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甚至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等现象也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迫切的需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高校内部审计职能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事关高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高校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健康发展的全局。内部审计工作是高校运行系统中的“免疫系统”,要充分发挥“免疫系统”的“预防”、“揭示”、“抵御”三大功能,保护和促进高校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把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高校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亲自主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认真履行教育部17号令规定的五项管理职责,按照“领导有方,保障有力”的要求,以“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工作运行机制。

各高校要加强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省属高校均应按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要求建立至少与财务部门平级、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近期暂不具备条件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高校,审计工作应与本单位财务部门之外的内设监督部门合署,并配备相应的专业审计人员。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并具备必要职业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内部审计力量,不得随意撤减、合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削弱审计职能。

各高校要通过内部审计章程的制定明确内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范围,要大力支持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其它部门的干涉和限制,客观公正地维护审计权威,及时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坚决制止和纠正阻挠审计工作、打击和报复审计人员的一切行为。要切实保障审计工作必需的条件,按需足额安排审计经费和培训经费等,并列入年度预算,不断改善审计人员工作场地、设备及生活待遇,帮助解决审计人员在专业职务评聘和岗位定级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凡是审计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学校应按相应级别及时予以聘任,落实有关待遇。

二、完善制度,确保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各高等学校要依照教育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要在认真贯彻《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结合本校的实际,不断完善高校内部审计规范体系,加强高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审计人员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等各项制度,制定和修订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宗物资采购审计和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审计等实施办法。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遵守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严格审计程序和内容,规范审计行为,促进高校内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审计力度。

各高校要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紧紧围绕高校经济活动,加大审计力度,全面开展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要每年提出年度审计要点,年初制订审计计划,年中检查落实情况,年终开展总结评估。要加强事前和事中审计,抓住重点、关注热点、突破难点。特别要在年度内审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开展和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审计:

1.加大对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审计力度。加强对我省高等教育有关专项资金的审计。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和高层次科研课题研究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揭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或建议,确保这些资金合规有效使用,杜绝损失浪费现象,严禁挪用、截留、挤占专项经费行为。

2.认真开展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各高校要继续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作为年度常规工作,规范开展,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促进学校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依法组织收入,合理有效分配资金;坚持勤俭办学思想,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努力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3.积极推进基建项目全过程审计。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投资预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进度款结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审计评价,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制约机制。各高校要切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要求,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将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进一步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基建项目投资效益,规范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4.完善和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的要求,各高校要制定和完善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措施,改进经济责任审计方式,重点开展对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以及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及使用大额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聘任的依据,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全面进行修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各高校要切实落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17号令)的要求,严格规范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前的工程概算,严格执行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程序,严格控制规范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严格依法进行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决算,严格依照合同规定审批和控制修缮工程资金和造价等,充分有效地利用好修缮资金。

6.探索开展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绩效审计。各高校应探索从决策和管理环节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内审部门要积极了解、参与高校的内部控制建设,促进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注重专项审计与财务审计的联系,点面结合,综合分析,全面提升高校内部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

7.积极开展审计咨询业务。内审部门应对高校内各项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提供咨询意见,对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展咨询服务业务,旨在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学校事业目标的实现。

四、提高素质,确保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

开展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就必须注重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各高校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一定要搞好审前调查,理清工作思路,做好审计方案的编制,为审计质量控制提供基础保障;要强化审计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获取客观、相关、充分的审计依据;要做好审计报告的编写工作,恰当反映审计结果;要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实施审计质量监控;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提升高校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水平。为此,要注重审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通过开展培训、交流、考核等多种手段,不断完善审计人员知识和能力结构,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要不断改进审计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现代审计手段的学习和应用,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现代化水平,逐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要在培训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努力提高审计人员业务工作能力。

各高校内部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业务能力。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操守,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本着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而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要积极探索教育内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握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努力推进审计创新,不断提高审计水平。

五、坚持公示,不断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合理利用。

各高校要建立审计公示制度,通过对审计项目和审计结果的公示,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行为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切实重视审计结果的合理有效利用,注重审计整改工作,形成跟踪机制,通过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和审计决定的实施,促进各高校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推动民主决策和科学理财,保证高校内部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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