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7〕13号)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受委托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校党委、行政的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依法实施审计。
二、开展审前调查
审计组围绕审计对象,对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如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核算体系、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开展调查。
三、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根据审前调查结果及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不同情况,审计组依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抄送领导干部本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
五、召开进点见面会
根据具体审计情况,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六、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通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进行民主测评等方式收集动态审计资料。
审计组归纳整理所收集的原始资料,形成完整系统的审计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
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负责根据审计底稿起草审计报告,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正确意见,修正审计报告。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八、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审核审计组修正后的审计报告草稿,向主管领导报告审计情况,经研究讨论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签字确认。
九、审计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