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是什么?审计结束后应当采取哪些整改措施?
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3)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4)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5)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6)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7)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8)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9)专业机构的意见;
(10)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11)其他依据。
审计结束后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
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的要求,学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在单位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按规定时限向审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需要发布公告的,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3)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4)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