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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2017276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现就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凡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均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者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内容和金额的,由预算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注明省级预算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内容、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各预算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一)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自行科学地选择科研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方式,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定程序。

(三)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应首先将采购计划在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系统将自动生成政府采购计划编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除外)。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剂内容和金额的备案文件,应当随同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备案。

(四)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仍需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应将申请变更材料随采购计划一并申报审批。

三、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备案管理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论证意见应当随同采购计划一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的选择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但所选评审专家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规定的条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开始前,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相关信息;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内部控制管理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要科学认定科研仪器设备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制定并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操作规程。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

六、监督检查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市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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