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辽财采〔2016〕38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
2016年6月13日
辽宁省财政厅采购处拟文 2016年6月13日印发
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以及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运行高效、专款专用、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的申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计划管理、资金支付审核;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资金的确认、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收回、政府采购结转资金的处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调整的审核;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确认、支付。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采购单位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拟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各采购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并编制形成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八条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要有计划地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于列入年初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采购单位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计划的申报;对于在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采购单位应于预算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
第九条 为了更加严格的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采购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需按照申请预算时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采购品目、数量、基本配置要求等具体需求。
第十条 原则上同一预算资金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一次性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分拆多次申报。
第十一条 对于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采购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发现应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应按照要求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指标下达前需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支出,采购单位可填制《政府采购项目提前实施申请表》(详见附件),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资金,待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采购单位需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将下达的预算指标与先行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相关联。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预拨款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 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被录入到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后,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合同信息自动生成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省财政厅在审核合同信息、中标(成交)通知书、验收报告、预算指标等相关文件后予以确认并下达支付指令。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包括财政授权支付和采购单位自行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采购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采购单位自行支付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支付。
第十八条 使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支付;使用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为:
(一)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支付申请。
(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对采购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支付信息移交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
(三)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将支付信息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支付系统将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指标自动生成支付用款计划,并按支付申请指定收款人信息下达到采购单位。
(四)采购单位在支付系统中根据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下达的用款计划生成和打印支付凭证,并交由相关代理银行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到指定供应商账户。
(五)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将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执行信息反馈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反馈给相关采购单位。
(六)如因供应商账户错误原因导致支付失败,供应商需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账户信息,并经过采购单位确认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后由采购单位重新提交支付申请;如因支付凭证类型打印错误导致支付失败,采购单位需先在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将原支付凭证作废后,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重新提交支付申请。
第二十条 使用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进行支付的,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和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自行生成和打印支付凭证,并交由相关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支付结束后,采购单位需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确认支付完成。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预拨款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按照现行财政预拨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的,经过采购单位申请,省财政厅批准后可改变资金的支付方式,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具体情形如下: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已实施完成招投标活动的工程项目;
(二)属于涉密的项目;
(三)经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调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程序:
(一)采购单位提交《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申请》,内容包括预算指标文号、预算项目、金额及用途,需要调整资金支付方式的原因等内容。
(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受理后提出具体意见,会签部门预算管理处、国库处(收付中心)同意后报分管厅长审批。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结项是指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已经全部录入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所做出的信息化指令。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所包涵的所有政府采购合同全部录入完成后,采购单位必须做结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是指政府采购项目作结项处理后,政府采购计划金额与合同金额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将会同国库处(收付中心)以及采购单位定期核对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数额,并向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提供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结余金额,由各部门预算管理处下达调减指标,收回总预算。采购单位使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实施采购所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由原采购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过程中,不得为减少结余资金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及数量。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结转资金是指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需要跨年度执行的项目资金以及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在当年未执行,需第二年执行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在预算指标下达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于连续两年仍未实施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调减预算指标,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政府采购项目提前实施申请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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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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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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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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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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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省财政厅部门预算 管理处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处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