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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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校利益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采购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诚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项目负责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校内采购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进行确认、记录并依据学校合法权益实施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确认、记录和奖励。

  第三条 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项目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工会、财务处、审计处、项目管理部门、采购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小组,就发现的事项调查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对发现的重大诚信行为,应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五条 学校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供应商在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中,经集体认定出现违法违规及不诚信行为的,由审计处按采购项目类别建立台账,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为采购档案附件按规定存档。

  第六条  对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年度检查过程中评价为差的供应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直接记入学校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七条  在招标采购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不诚信供应商,经评标委员会现场认定,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记入学校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调查小组成员应经常深入使用单位了解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作好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发现并经集体认定供应商存在《供应商不诚信行为处罚清单》(见附件)中所列行为的,按规定处罚;发现清单之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集体讨论处罚决定。  

第九条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一年内被警告两次以上或多年累计被警告三次以上的,计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凡被记入档案的不诚信供应商,列入学校采购“黑名单”,退出学校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

第十条 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及不诚信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进行书面申辩或者说明,调查小组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期限内未进行书面申辩或者说明的,视为同意学校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由审计处在学校有关媒体发布公告,同时,根据失信程度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优质服务供应商由调查小组集体认定。被认定属于优质合同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学校除发布公告外,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期限为一年。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优质供应商,通报给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奖励措施:对优质供应商评标时给予一定的分数增加或价格扣减。具体标准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对于优质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5%至10%的加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性价比法的,给予其报价5%至10%的扣减。

第十三条 处罚处理结论未公布之前,调查小组成员对调查处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泄露信息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四条 校内人员出于某种目的,恶意造谣诽谤诋毁供应商的,一经查实,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供应商不诚信行为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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