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提高新任(含转任)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更好地服务学校改革发展,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指:职能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其他机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协同配合审计责任、运用审计结果责任、重要风险提示等,具体内容详见《辽宁工业大学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告知书》(附件1—3)。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时,《辽宁工业大学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告知书》内容可相应进行调整。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提供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名单。审计处收到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名单后,应以书面形式将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等有关要求送达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告知书一式三份,由领导干部本人签署后,分别由本人、组织部、审计处留存。
第六条 新任领导干部(含转任)应当全面理解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切实履行经济责任,自觉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