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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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辽宁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参照《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部门)针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文书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进行纠正、改进、执行和处理,以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是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审计整改责任。

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离任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整改工作涉及校内相关单位(部门)的,各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整改。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交经本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的审计整改报告。对整改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政府针对学校的审计项目(含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等组织实施的各类审计),学校按照审计报告揭示的问题、整改时限、上级整改要求及学校决定,由审计处协调组织整改工作,拟定、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对各责任单位(部门)整改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校内各有关单位(部门)作为具体问题的整改责任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审计整改方案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

第七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及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九条  对审计整改工作推诿扯皮、落实不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的,审计处应提出问责建议,学校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进行审计整改工作,又不能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

(三)未及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或报送的整改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边改边犯的。

第十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再次开展审计时,将以往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必须审计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学校及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的运用。审计处负责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转送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审计和整改工作结果作为完善管理工作和有关业务工作的参考和依据,并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重要依据。校内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第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且需要进行整改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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