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清单80条处理依据
本文主要依托中央八项规定等内容予以简单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经费管理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社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31号令)第二条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下列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结合《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六条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相关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五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奖金为1500元;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奖金为3000元;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奖金为6000元;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奖金为12000元;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奖金为20000元。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身份。相关规定如下:
(1)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日修订)管理的人员,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补贴政策调整》(人社部规[2017]9号)相关规定: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作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②补贴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③补贴标准: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由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调整为实行总量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月人均710元和本级各相关单位的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内人民警察实有人数,分别核定下达本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年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数量。
④发放补贴具体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政策规定,严格考勤,加强管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示。法定工作日之外不加班的,不得领取加班补贴。要保障人民警察正常公休权利,每月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般不超过6天。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2013)17号)相关规定: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②补贴标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小时补贴10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数计算,按月发放,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相关规定:
①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②工资标准: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a.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通知》规定:
(1)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
(3)实施办法:
a.统一津贴补贴标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b.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①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②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③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
(4)工作要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部分单位变相为职工发放福利,存在单位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
①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该条可以参照《中纪委 中组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中“监督检查部分”相关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17】32号)相关规定:
①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③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b.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c.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d.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e.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f.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g.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h.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④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2)《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工发〔2018〕49号)相关规定:
①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 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费。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20%以内,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教师酬金(税后)支付标准可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如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没有相关规定,可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3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学时。
(二)文体活动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可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比赛)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为吸引全员参与,增强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人均不超过100元,每年不超过2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如上级工会组织不承担相关费用的可按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活动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因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观影券并实名签收,年人均不超过300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基层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伙食补助费。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三)宣传活动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以及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基层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发放不超过600元金额的慰问品;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实物。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可开展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用品,年人均慰问标准不超过100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奖励比例控制在20%之内,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 赞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行政提供。
②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a.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b.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c.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d.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e.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f.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g.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h.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i.不准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准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是资本证劵。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券者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狭义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直接称为有价证券乃至证券。
(2)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建议通过查阅举办重大活动的相关会议记录、正式文件、影像资料、会计账册、活动签到册等资料,通过类比分析等方式查看是否存在不是活动举办主体的单位却借用此活动名义报销相关费用情况,或者报销费用远远超过正常花费情况等,应予以重点关注。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应着重关注往来款项,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暂存款”“暂付款”等会计科目,通过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等方式,结合原始凭证记录筛选出疑点,并做进一步查证。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上述12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参照《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相关规定:
(1)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三、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参照《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相关要求: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
(3)六项禁令中相关规定:
a.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b.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c.严格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四、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1)《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相关规定:
a.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相关规定:
a.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第六条)。
b.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第七条)。
c.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财政部开立的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第八条)。
d.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第十条)。
(3)《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相关规定: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a.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b.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
c.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二十三条)。
d.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第二十四条)。
e.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第二十九条)。
五、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
(1)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
(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第五十七条)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第九十三条)
(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3.虚列支出四种手段
(1)虚构支出:即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本单位付款,然后与同谋者私分、自己直接领取或设法冒领。主要包括:虚构合同支出,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用等。
(2)虚增支出:即存在导致支出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但是报账时设法加大支出金额,从而侵吞差额支出。主要包括:虚增他人存款额从而虚增应付利息、虚增发包工程量、加大材料消耗量并私自销售、虚增合同或发票支出、虚增人员及工资并冒领、重复报销、个人消费公家报销、虚增股权收购成本予以私分等;
(3)虚增利润骗取奖金:该类贪污发生于奖金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经营业绩越好,奖金越多,从而使当事人产生操纵利润骗取奖金的动机。
(4)虚构损失:该类贪污的特征有二,一是谎报本单位资产状况,把优良资产评定为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把实有资产报为盘亏资产予以核销;二是以公款弥补个人损失。
4.虚列支出三种表现形式:财政部门弄虚作假,重复列支拨款数,形成总预算虚列支出;财政部门将当年未使用的资金,以各种名义虚列支出;部门预算单位虚列支出,导致财政总预算虚列支出。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相关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六条)
(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六、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2.严格开支范围
(1)公务接待费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3)会议费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a.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五条)
b.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九条)c.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十四条)
d.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第十六条)
e.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十七条)
f.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二十七条)
g.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培训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a.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含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含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八条)
b.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c.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d.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e.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八、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
(1)政府采购原则: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1.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9)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原则: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2)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第十三条)
(3)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一)报送虚假材料的;(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三)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四)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第二十六条)
3.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995)相关规定:
(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2)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4.资产配置标准
参照《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财资【2014】418号)相关规定:
资产名称 |
最高实物量标准 |
最高价格标准 |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
台式电脑 |
1台/人 |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 |
5000 (含正版操作系统) |
6 |
笔记本电脑 |
1台/厅局级岗位; 2台/处室(或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 |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
8000 (含正版操作系统) |
6 |
打印机 |
A3 |
1台/处 |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 、A4打印机,但A3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80% |
7000 |
6 |
A4 |
可以选择配备A4打印机或A4打印传真扫描一体机 1台/厅局级岗位; 2台/处室(或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 |
2500 |
6 |
A4打印传真扫描一体机 |
3500 |
6 |
票证打印机 |
按需配备 |
3000 |
6 |
中高速复印机 |
中档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单位不足25人的,按25人计算 |
15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 |
高档机仅限于独立对外发文单位或50人以上单位配备 |
30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 |
传真机 |
1台/处,如配备打印传真扫描一体机,应同时相应减少传真机数量 |
2000 |
6 |
扫描仪 |
按需配备,如配备打印传真扫描一体机,应同时相应减少扫描仪数量 |
2000 |
6 |
电话机 |
按需配备 |
200 |
长期使用 |
数码摄像机 |
按需配备 |
6000 |
8 |
数码照相机 |
按需配备 |
4000 |
8 |
碎纸机 |
1台/处 |
1200 |
6 |
空调 |
1P,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5m⟡以下 |
2000 |
8 |
1.5P,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5m⟡-20m⟡ |
2800 |
8 |
2P,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0m⟡-30m⟡ |
5000 |
8 |
3P,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0m⟡-50m⟡ |
7000 |
8 |
办公桌椅 |
厅局级 |
7000 |
长期使用 |
其他 |
3000 |
长期使用 |
沙发(含茶几) |
厅局级:1套/人 |
6000 |
长期使用 |
其他:1套/间 |
4000 |
长期使用 |
桌前椅 |
按需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
350 |
长期使用 |
折叠椅 |
按需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120 |
长期使用 |
文件柜 |
按需配备,不分级别 |
1000 |
长期使用 |
保密柜 |
按需配备,不分级别 |
3000 |
长期使用 |
会议桌 |
根据会议室大小配备 |
1300/延长米(超过80平方米的,按照800/延长米) |
长期使用 |
会议椅 |
按需配备 |
600 |
长期使用 |
备注:“长期使用”是指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