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公务用车改革
六十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四)条: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六十八.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六十九.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七十.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二)条。
七十一.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