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七十二.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
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七十三.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七十四.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七十五.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
七十六.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七十七.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七十八.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七十九.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八十.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