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公务出差
四十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十三.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四十四.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十五.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四十六.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四十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十八.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十九.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十、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十八条。参见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相关规定:
(1)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2)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3)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4)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5)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